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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制度

化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8-30 18:02   浏览数:次   来源:  

化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学院经过多年的建设,拥有一些大型仪器设备,办学和科研条件得到了较快的改善,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所有仪器设备将在满足我院基本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对全校教师、研究生的科研工作予以开放。根据学科建设的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来源

1、学科平台的仪器设备。

2、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

1、教学服务

由各相关教师提出,经院主管领导批准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为科研与教学平台仪器设备优先使用的对象。

2、科研及其它使用

学院的科研与教学平台拟按开放实验室方式运转,鼓励本校教师、研究生通过培训后自行使用;同时安排一定时间,由学科工作人员提供测试服务。有关获得自行使用资格的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费

1、仪器设备使用费的计算暂不考虑仪器损耗与折旧费,仅以材料消耗为准计算。本院科研使用费付费方法为先记帐,年末结帐。院外使用仪器必须先付费后使用,各种仪器使用费根据当前物价和运行成本另行规定。

2、教学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费由学院支付。

3、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按校、院有关规定赔偿。

4、严禁院内教工及相关人员代外单位测试样品,一经发现按外单位送样收费,并给予通报。

第四条 仪器设备预约使用

1、中心所涉及的所有仪器均面向学校内部科研人员和社会委托样品开放,测样实行预约和排队,实行先预约先测样的原则;

2、对于操作简单的光谱类仪器,实行使用时间预约,预约人员在预约时间内自行操作仪器;

实行时间预约的仪器,最少预约时间30分钟,最多预约时间17小时,且预约时间为同一天,不允许跨天预约,时间为7:00-24:00,其他时间,仪器不开放预约;

实行时间预约的仪器,在预约终止时间后,预约记录自动生效;在预约起始时间前,允许删除预约记录,放弃预约使用;

其他仪器按测样数预约,24小时内提交预约的样品数不得超过5个,以保证他人有预约的机会;

3、对于提交预约的样品,预约人应给出具体的测试要求,如果不给出测试要求,由测样人员根据其一般要求进行测样;

4、所有预约均需要通过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完成。非我院人员测样预约由仪器负责人或测试中心主任负责;

5、仪器负责人在完成测样后,根据实际测样数(小于等于预约样品数)确认完成测样任务,预约人根据显示状态判断是否完成测样;

6、仪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预约排队的先后顺序,在预约样品积攒较多的情况下,要加班测样,保证及时完成测试任务。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一二年五月八日

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2 5 8 制定

2012112日修订(增加了预约管理的内容)

上一条: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009年4月)

下一条:化工学院实验仪器赔偿制度(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