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要爱护公物,未经老师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乱摸乱动,实验时,按操作规程要谨慎心细。
第二条 在实验室内损坏玻璃仪器(除常规实验用全玻璃制品外,还包括温度计、玻璃电极、甘汞电极等易损品),按要求如实登记,根据损坏原因按原价的30%~80%赔偿。
第三条 实验时若损坏设备或仪器(非易损品),首先个人写出原因,实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核后根据情况酌情赔偿。
第四条 对实验不认真,故意损坏或者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院通报批评、按院规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个人独立使用的仪器,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人赔偿。
第六条 对于多人共用仪器,实验前发现损坏或丢失的,由前一使用人赔偿;不能定责任人时,由有关人员分摊赔偿。
第七条 外借仪器或设备损坏,由借用人负责维修或按原价赔偿。
第八条 损坏仪器主动申报的,可以适当减少赔偿额。
第九条 交纳赔偿款时,赔偿款交学院办公室,办公室向付款人开具收据,汇总后交学校财务部门。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二
〇
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2
年
5
月
8
日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