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4 16:56 浏览数:次 来源:
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修订)》等学校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物资采购和报销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从2015年5月起,除特殊紧急情况需要购置的设备可以随时办理采购审批外,学院将于每月11日和25日集中上报采购计划(如遇周末及节假日,时间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于每月15日、30日分两批上报财政厅办理货物采购审批手续),所有采购计划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的由学院集中办理学校层面的审批手续。学院当前批次报送的采购计划一旦汇总并进入审批流程,不再接受补入,自动进入下一批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条购置计划审批需要填报最新的《内蒙古工业大学货物购置计划审批表》,表格从化工学院主页“下载中心”或国资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第三条 经学校批准由学院自采的项目,首先要进行询价,询价过程要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材料设备采购询价表》,并确定供货商后签订《化工学院货物购置合同样本》,参考模板从化工学院主页“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学院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用印需要到国资处审批,填写《关于用印(章)的补充协议》,从国资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第四条 科研经费采购的设备购置计划审核部门为科技处,审批表格签字后直接送交国资处。
第五条 服务类项目(搬家、拆装设备等)单次采购超过1万元的,由学院邀请国资处、审计处和财务处参加议价。
第六条 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属于低值耐耗品,在同一个采购报送周期内超过5台件的就需要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第七条 低值易用品采购每年度需要与供应商进行一次询价,询价后确定一家供应商。询价时邀请国资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相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实验室修缮和改造工程项目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修订或制订记录
2015年4月27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