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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制度

学科实验室承担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制度(2022年7月5日第一次修订)

时间:2022-07-11 17:03   浏览数:次   来源:  

学科实验室(研究室)承担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开放,提升实验项目综合性,解决实验资源不足等问题,在调研兄弟院校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了实现学科实验室(研究室)参与本科实验教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报与评估

1.具备承担本科实验教学的学科实验室(研究室)须填报申请表格,参与学院组织的答辩和评估,通过后签订协议,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2.申请的学科组必须是多年来已经形成稳定的研究团队,团队运行规范、高效,且学科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与专业培养相一致,年接纳人数控制在2个班以内;

3.学科实验室(研究室)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指导教师,具有独立承担指导实验工作的教师人数不低于3人,且有专人负责本科实验教学的运行和实验室安全。

4.学科实验室(研究室)与本科专业实验室有很大的融合可能,具备提供优质实验资源的实验条件。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1.实验室必须实行开放运行,实行实验项目开放和时间开放,学生预约实验;

2.凡通过审核的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用房资源交由学科实验室(研究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本科实验室及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和试剂等均属于化工学院实验中心;

3.学科实验室(研究室)仅限于使用属于本科实验用的分析测试仪器,但应优先保障本科实验;

4.属于本科教学使用的试剂和玻璃仪器等学科实验室(研究室)不得使用;

5.属于本科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费用由学院负责提供,学院通过药品耗材领用系统监控低值易耗品消耗并向全院公示所有费用支出;

6.学科实验室(研究室)需按照本科实验教学有关规定管理好实验报告等教学文件,整理归档,按要求填报实验进程表和通过“高校实验项目及人员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及人员信息,建立好仪器设备的账目。

第三条 运行和管理

1.学科实验室(研究室)仅拥有本科实验用房的使用权,并对位于用房内仪器设备、试剂和玻璃仪器等耗材进行保管;

2.实验用房及用于本科教学的仪器设备管理权仍属于学院实验中心;

3.实验室(研究室)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且通过考核后,工作量计算按照学院现有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由学科组自行分配;

4.专业实验室现有实验人员可优先受聘到学科实验室(研究室)承担本科实验教学指导任务,工作量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给受聘实验人员。

第四条 考核

学院每年对承担本科实验教学的学科实验室(研究室)通过现场考察或与学生座谈的方式进行考核,如没有完成教学任务或完成质量差,直接取消其承担本科实验教学的资格。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2113日制定

202275日第一次修订


上一条:化工学院仪器设备与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2022年7月8日第二次修订)

下一条: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2022年7月5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