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化工学院因教学和科研需要购置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学院向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申请许可或备案,办理有关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后由药品库统一购买。
第二条 药品库在购入时应留存好购入记录单,并按照药品出入库管理程序将购入化学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供货厂家等信息录入到仪器药品管理系统。实验指导教师和科研人员需要领用时,除进行纸质文本登记外,将领用记录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以便统计和核查。购入和出入库实行双人管理。
第三条 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购入实行送货上门。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货款交付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完成。
第五条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药品库工作人员向新城区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
第六条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09年4月28日制定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