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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令,必须加深对环境保护,防止公害的认识,自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以免危害自身或者危及他人。
第二条 认真检修通风设备,使实验室通风橱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有毒有害气体必须在通风橱操作,并按环保技术要求对废气进行处理。
第三条 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废液桶,学生实验后的废弃物必须倒入指定的废料桶,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对收集的废液、废料按要求分类规范贴上标签,登记台账后交到暂存库学院定期统一处置。
第四条 尽量利用无害或易于处理的代用药品,减少有害有毒药品使用量。
第五条 对甲醇、乙醇、丙酮、乙酸乙酯、石油醚及苯等用量较大的溶剂,原则上尽可能回收利用,而将其残渣加以处理。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2 年 5 月 8 日 制定
2022 年 7 月 5 日 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