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1 16:53 浏览数:次 来源:
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单件(套)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设备、设施、用具的总称。固定资产是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等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是办学的立足和发展之本。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固定资产完好率,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进设备要严格按下述流程进行:采购申请→审批→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到货验收→资产入库→保养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条 对于用于本科教学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供货后的验收必须有使用教师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教师利研究项目设备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验收、报账经办人等必须由教师签字,一律不得由学生签字或代签。
第四条 由国资处下发的固定资产验收单、设备卡、帐目,由学院统一管理,设备标签应贴在不易污损且醒目的位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应了解固定资产存放的位置和状态,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保管人在离岗、退休或转出固定资产时,必须将所保管的设备进行清点,填报《化工学院仪器设备保管人变更登记表》,并移交给新的保管人。
第六条 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保管人提交处置申请,送到学校暂存处待学校进行集中报废时统一处置。
第七条 对于有帐无物的固定资产,必须由保管人写明丢失的原因,由学院研究对责任人的处理。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1年4月18日制定
2012年5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22年7月5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