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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制度

化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制度(2012年5月)

时间:2015-08-30 17:56   浏览数:次   来源:  

化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实验教学计划与实验课程安排

1、实验教学计划由各系或专业负责人随专业教学计划一同制定。

2、实验教学计划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对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变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逐级上报,获批后方可执行。

3、每学期的实验教学执行计划由各系主任与各专业的专兼职实验教师协商安排,在保证教学质量并兼顾各方工作量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应参与指导实验。

4、在学院的课程表下达后,由各专业实验教师和各系安排的其他指导教师与学生协商确定实验具体时间。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实验指导教师通过“化工学院实验教学日历管理系统”填报实验课程表,由学院审定后上报教务处,同时在实验中心网站发布,并下发给学生和各指导教师。

5、实验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课或停课,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经实验中心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6、各实验室要严格按“实验教学课程表”进行实验,凡未按时上交实验进程表,凡弄虚作假虚报实验教学计划,实做实验与计划表不符者,学院不计实验教学工作量,除追究指导教师教学事故外,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7、成人教学班或外单位来校做实验的,除按学院有关规定外均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教学管理文件,应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结合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由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由主管院长申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执行。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及整体优化原则,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教学方式、实验项目,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为了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的正确实施,规范学生及实验教师的良好实验作风,学院及实验中心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1、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实验教学管理中经常性和重要性的工作,院主管教学负责人要掌握本院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每学期听1-2次实验课,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并及时处理。

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负责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一次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2、实验中心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定期公布并给予处理。

3、聘请精通实验教学的退休教师作为实验教学督导员,他们可随机深入实验课程听课,对实验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提出教评意见和教改建议。

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教学班学生中聘请一名教学信息员,结合实验报告,定期了解每门实验课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考试的落实情况及每位实验教师的教学效果、态度和责任心,对按任务已分配经费而未开出或少开出,以及擅自变更教学计划,任意减少学时或增加组人数的,应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4、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座谈会,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实验中心要配合各实验室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实验指导、实验设备、环境条件、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5、实验教学评估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校级实验示范中心评价体系,对各实验室进行评价。实验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第四条  实验考核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课结束后均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等方面综合评定。

1、实验课程实行五级(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

2、实验中心应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严格实验课考勤,实验课迟到15分钟以上以及预习报告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按旷课处理。经事先批准因病、因事缺课,实验中心可按计划安排补做。实验无故缺课必须自费重修,擅自缺课这课程计划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

4、实验课程考核由实验教师进行,实验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验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验课成绩以不及格计。

5、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五条  实验教学研究

实验中心主任应组织实验人员,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的研论会。

1、对于实验的更新、改造,需要学校投资或重点改造建设的实验项目,由实验室在调研的基础上写出申请报告,经学院初审后上报学校,学校审批后立项。

2、实验人员应积极进行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撰写新的实验教材,论文和更新实验内容。学院将按实验室建设管理条例,对上述工作已取得的成果,给予相应奖励。

在实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将实验项目研究成果以及与本学科有关的科研成果,转化到学生实验中,不断充实新理论、新方法、新知识的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院对转化到教学的科研成果和实验设备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

3、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常规型实验基础上,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更新实验项目,并加强使用现代测试手段和微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4、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中的主体地位,为了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意识,各实验室应积极建立开放式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5、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范畴,学院对一些较突出的研究成果,积极上报学校和省级优秀教学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要作为实验人员年度考核、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2 5 8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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